法规概述
《有害物质和有机体法案》(HSNO)由新西兰环保局(EPA)于1996年制定,主要用于用于管理新西兰的有害化学物质,包括进口、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废气处置等环节。2017年12月1日的改革将HSNO下对于工作场所危险物质的管理转移到了工作场所健康安全法案(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2015)下进行管理。
企业义务及应对策略
申报主体
新西兰境内进口商
新西兰境内生产商
适用范围
新西兰HSNO适用于进口、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废气处置以下种类的有害化学物质、混合物或产品,包括:
爆炸性质(包括烟火)
易燃
氧化能力(即加速燃烧)
腐蚀性
急性或慢性毒性(对人有毒)
有或没有生物积累的生态毒性(即可以直接杀死生物或通过在环境中积累来杀死生物)
与空气或水接触会产生有害物质。
不包括以下豁免的有害化学物质:
用于免检实验室的有害物质
放射性物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7类危险品,不在HSNO法管辖范围之内,除非它们也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氧化性,毒性或生态毒性。)
人的药物
食品
感染性物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6类危险品)
非有害物质
主管机构
新西兰环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新西兰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责任义务
新西兰境内进口、生产、使用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产品前需要在HSNO下取得批准并取得相应编码,包括单一标准批准(single standard)或团体标准批准(group standard)。产品可根据其用途、组分及危害分类在EPA数据库中搜索其对应的批准编码。产品的危害分类需要参照新西兰GHS标准及HNSO下的分类标准。
1. 已有批准编码的产品含有新的有害化学物质,即不在新西兰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NZIoC),需要在第一次进口、生产该产品时向新西兰EPA进行通告,EPA在评估通告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发放通告确认书,并将该物质列入NZIoC。
*NZIoC为新西兰有害物质名录,收录了2006年6月30日之后于新西兰境内进口或生产的化学物质,包括有害化学物质及自愿申请列入的无害化学物质。
2. 无法匹配现有批准编码的产品,需要提交新的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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