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述
中国危险化学品法规体系
中国危险化学品法规体系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标以及危化品目录。
中国危险化学品法规应对包括GHS国标下的合规分类、标签以及SDS的编写、登记办法下的危化品合规登记以及应急电话、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
不同类型应对模式如下:
企业类型 | 应对模式 | 应对标准 |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 对危化品进行合规分类 | 《危险化学品目录》,28项分类国标(GB 30000) |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 合规的SDS以及标签的编写 | SDS:GB/T 16483-2008,GB/T 17519-2013 标签:GB 15258-2009 |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 | 向NRCC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 合规的应急电话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危险化学品登记概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进口。
企业义务及应对策略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有两类化学品需要进行登记: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化学品;
未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需要登记的是产品整体,包括物质或混合物。
参考资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类型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需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所需材料
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通过网上电子登记和纸质材料递交两部分。电子登记内容包括: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需要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流程
危险化学品登记流程
登记前企业应首先判断产品危险性和是否需要登记,查询产品是否列入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如在目录中则可直接按照以下程序登记。登记的主体是产品,包括物质和混合物。
混合物首先还要做一步:排查是否需要鉴定,对于要鉴定的产品进行鉴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周期表
* 注:登记的周期取决于需要登记的产品数量和产品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应急电话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标签,登记材料中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咨询电话。并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相关服务:全球应急电话联系号码服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60号令)的规定,对物理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53号令的规定进行登记。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范围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此外,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方法
系列鉴定: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企业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联合鉴定:多个化学品企业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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