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第12号部令,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是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其中,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又可分为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适用情形: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包含1吨)不足10吨的。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主体: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及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必须委托境内代理人)。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材料要求:
申请表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代理合同或协议(境外申请人)
授权书(如需)
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如需)
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
测试机构资质证明
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数据要求: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流程: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的周期:6~12个月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的登记后义务:信息传递,资料保存,首次活动报告,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接受环境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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