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中国台湾地区的优先管理化学品由“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OSHA)下的“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相关规定”监管,该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参考了国际如欧盟、日本、美国等,将高危害或高产量的危害性化学品,列为优先评估及管理对象。劳动部以清单为基础,设定运作数量或依其危害,要求厂商通报相关运作资料,以具体掌握高关注化学品的流向,及重大潜在风险场所的运作信息,并建立以暴露与危害之风险为基础的管理机制。
依据“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相关规定”,运作者应依规定将「运作者基本数据」、「运作数据」报请主管机关备查,若运作者劳工人数达一百人以上,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六个月内报请备查,若未达一百人,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十八个月内报请备查。自备查后次年起,应于每年4-9月间办理定期更新运作数据以维持运作者备查数据的实时性与有效性。
企业义务及应对策略
适用范围
“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相关规定”中的运作者,指从事优先管理化学品的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
制造者:制造危害性化学品供批发、零售、处置或使用的企业/单位
输入者:进口危害性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供应者:批发或者零售危害性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雇主:事业主或事业的经营负责人
“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相关规定”所称运作,指对于优先管理化学品的制造、输入、供应或供工作者处置、使用的行为。
适用物质
一、对于未满十八岁劳工及妊娠或分娩后女性劳工具危害性的化学品,如附表一
附表一
对于未满十八岁劳工及妊娠或分娩后女性劳工具危害性之化学品 | |
1. 黄磷 | 8.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2. 氯气 | 9. 二硫化碳 |
3. 氰化氢 | 10. 三氯乙烯 |
4. 苯胺 | 11. 环氧乙烷 |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12. 丙烯酰胺 |
6. 六价铬化合物 | 13. 次乙亚胺 |
7.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14. 含有1至13列举物占其重量超过百 分之一之混合物。 |
二、依标准 CNS15030 分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致癌、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简称 CMR)第一级之化学品共173种含第1阶段名单83种及第2阶段名单90种,含列举物占其重量超过1%之混合物,且该化学品之整体危害属致癌、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第一级:
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学品,且其最大运作总量[1]附表二规定之临界量的化学品共902种含第1阶段名单420种及第2阶段名单482种,另依《优先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当个别化学品之最大运作总量未达临界量时,考虑整体总量之危害,须另以总和计算方式确认该运作场所是否须报请备查:
附表二
危害分类与临界量 | ||
化学品危害分类 | 临界量(吨) | |
健康 危害 | 急毒性物质 -第 1 级(吞食、皮肤接触、吸入) | 5 |
急毒性物质 -第 2 级(吞食、皮肤接触、吸入) -第 3 级(吞食、皮肤接触、吸入) | 50 | |
致癌物质 -第 2 级 | 50 |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 -第 2 级 | 50 | |
生殖毒性物质 -第 2 级 | 50 | |
呼吸道过敏物质 -第 1 级 | 50 | |
严重损伤/刺激眼睛物质 -第 1 级 | 50 | |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物质-单一暴露 -第 1 级 | 50 | |
特定目标器官系统毒性物质-重复暴露 -第 1 级 | 50 | |
物理性危害 |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 -1.1 组、1.2 组、1.3 组、1.5 组、1.6 组 | 10 |
爆炸物 -1.4 组 | 50 | |
易燃气体 -第 1 级或第 2 级 | 10 | |
易燃气胶 -第 1 级或第 2 级(含易燃气体第 1、2 级或易燃液 体第 1 级) | 150 | |
易燃气胶 -第 1 级或第 2 级(不含易燃气体第 1、2 级或易燃液体第1级) | 5000 | |
氧化性气体 -第 1 级 | 50 | |
易燃液体 -第 1 级 -第 2 级或第 3 级,储存温度超过其沸点者 | 10 | |
易燃液体 -第 2 级或第 3 级,储存温度低于其沸点,在特定制程条件下(如高温或高压),可能发生重大危害事故者 | 50 | |
易燃液体 -第 2 级或第 3 级,非属上述两种特殊状况者 | 5000 | |
自反应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 -自反应物质 A 型或 B 型 -有机过氧化物 A 型或 B 型 | 10 | |
自反应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 -自反应物质 C 型、D 型、E 型或 F 型 -有机过氧化物 C 型、D 型、E 型或 F 型 | 50 | |
发火性液体及固体 -发火性液体第 1 级 -发火性固体第 1 级 | 50 | |
氧化性液体及固体 -氧化性液体第 1、第 2 或第 3 级 -氧化性固体第 1、第 2 或第 3 级 | 50 | |
禁水性物质 -第 1 级 | 100 | |
备注: 1. 表中临界量为运作场所中,于任一时间存在之最大数量(含纯物质或混合物),包括制造、输入、供应、处置或使用等运作行为。 2. 运作者运作二种以上属于第二条第二款第二目之优先管理化学品,其个别之 最大运作总量未达本表之临界量者,应另依本办法第九条之公式计算其总和。 3. 若运作场所中,该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最大运作总量等于或小于该临界量百分 之二时,得免纳入总和计算。 4. 当化学品危害性包含二个以上之危害分类时,应以其危害分类中临界量最低 者计算总和。 |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不适用物质
有害事业废弃物
烟草或烟草制品
食品、饮料、药物、化妆品
制成品
非工业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费商品
灭火器
在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之中间产物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注册登记及流程
优先管理化学品报备期程简图
监管处罚措施
依据“职安法”第43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未依职安法第14条第2项规定将优先管理化学品相关运作数据报请主管机关备查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优先管理办法》中第11条规定主管机关对于运作者报请备查后,经发现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备查:
一、资料有虚伪不实。
二、资料有误或缺漏,经通知限期补正 届期未补正。
三、未依第 6条至第 10条规定办理,经通知限期补正 届期未补正。
其中,备查资料有虚伪不实者,得依职安法第43条规定处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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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厚的资历:专业跟踪研究中国台湾地区新化学物质及现有化学物质申报,在中国台湾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雄厚的技术实力:拥有分析化学、化学工程、生物、药理、环境等背景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的强大团队
国际化服务水平:拥有英语、韩语、日语、德语等多种语言能力的客户服务人员,高效服务国际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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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大运作总量: 任一时间在一运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包括制造、进口、供应、处置或使用等运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