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法规(CBAM)概述
CBAM法规,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俗称“碳关税”,是欧盟对进口的特定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
该法规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第2023/956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CBAM法规是欧盟“绿色新政(Green Deal)”下“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防止碳泄露,补充和加强欧盟碳市场(EU ETS)运作,帮助欧盟更好地实现欧盟气候目标。
欧盟碳关税法规(CBAM)管控范围
目前,CBAM法规覆盖范围包括水泥、电力、化肥、氢气、钢铁和铝六大类商品。具体如下:
受控产品 | 产品名称(CN code) | 管控气体 |
水泥 | 煅烧和其他的高岭土(25070080)、水泥熟料(25231000)、白水泥(25232100)、硅酸盐水泥(25232900)、矾土水泥(25233000)、水凝水泥(25239000) | 二氧化碳 |
电力 | 电力(27160000) | 二氧化碳 |
化学品 | 氢气(280410000) | 二氧化碳 |
化肥 | 硝酸及磺硝酸(28080000),氨,无水或水溶液(2814),硝酸钾(28342100),矿物氮肥(3102),氮磷钾化肥(3105) | 二氧化碳 氧化亚氮 |
钢铁及制品 | 钢铁(72),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26011200)、钢铁板桩(7301),铺轨用钢材(7302),铸铁管(730300),无缝钢铁管(7304),圆形钢管(7305),其他钢铁管(7306),钢铁管附件(7307),钢铁结构体(7308),大于300升的钢铁容器(730900),小于300升的钢铁容器(7310),液化气用钢铁容器 (731100)、螺钉(7318)、其他钢铁制品(7326) | 二氧化碳 |
铝及制品 | 未锻轧铝(7601),铝粉(7603),铝条(7604),铝丝(7605),铝板(7606),铝箔(7607),铝管(7608),铝管附件(76090000)、铝结构及部件(7610)、铝制囤罐(76110000)、铝制小容器(7612)、压力铝容器(76130000)、铝制绞线缆(7614)、其他铝制品(7616) | 二氧化碳 碳氟化合物 |
需注意的是,CBAM法规管控范围未来将到扩展至欧盟碳市场所覆盖的行业,也就是说,当前未纳入的有机化学品、聚合物等也或将受到CBAM管控。法规第30条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前欧委会应就CBAM纳入范围进行评估。
欧盟碳关税法规(CBAM)实施时间及要点
CBAM法规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分为过渡期和征收期:
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提交CBAM报告,不计算碳排放费用;
征收期(2026年1月1日起):提交CBAM申报,须计算碳排放费用。
过渡期 ( 2023.10.1 ~ 2025.12.31 ) | 征收期 ( 2026.1.1 ~ ) | |
实施法规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 | / |
责任主体 | CBAM报告人 (欧盟进口商或其海关间接代表) | CBAM授权申报人 (获得授权的欧盟进口商或其海关间接代表) |
责任要求 | 每季度提交上一季度的CBAM报告(CBAM report),最迟在该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内容包括: 1) 上一季度进口CBAM商品信息; 2) CABM商品的嵌入碳排放总量; 3) CABM商品的嵌入间接碳排放量; 4) 原产国已支付碳成本(如适用); | 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上一日历年的CBAM申报(CBAM declaration),内容包括: 1) 上一日历年进口的CBAM商品总量; 2) CABM商品的嵌入碳排放总量; 3) 需要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其中已扣除原产国支付的碳成本); 4) 嵌入碳排放的核查报告副本; |
* 境外输欧企业须需配合提供碳排放核算相关数据和文件。 |
关于授权申报人:
授权申报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是经所在成员国主管当局授予许可的CBAM申报人,一经授权在所有成员国适用。欧盟境内进口商及其间接海关代表可以申请成为CBAM授权申报人。
关于CBAM证书:
每张CBAM证书:分配一个独立的识别号;价格为每日历周EUETS配额拍卖的平均值;对应1吨二氧化碳排放;有效期2年;
CBAM证书清缴:每年5月31日前,授权申报商根据上一日历年的嵌入碳排放总量清缴相应的CBAM证书数量;授权申报商应确保每季度末其账户中CBAM证书总量为该日历年开始以来所有进口商品至少80%的嵌入碳排放;
CBAM证书回购:授权申报商应在清缴CBAM证书的每年6月30日前提出回购申请,欧委会代表成员国回购多余的证书;回购数量以上一日历年购买总数的三分之一为限,每张证书回购价格为购买时的原价;
CBAM证书注销:欧委会应于每年7月1日注销上一日历年的前一年购买并遗留在账户中的CBAM证书,不做任何补偿;
我们的服务
CBAM合规应对培训/指导
CBAM产品碳排放核算
进口商CBAM沟通表格填报
CBAM系统注册及填报操作
企业碳盘查/碳核算
欧盟碳关税常见问答
欧盟碳关税|官方解答系列(三):如何填报CBAM报告?注意事项有哪些?
更多相关问答请点击:欧盟碳关税法规(CBAM)|把握绿色贸易壁垒的机遇与挑战
相关阅读推荐
欧盟碳关税(CBAM)过渡期合规要点总结:管控范围与输欧出口商应对策略
最新通知:首次CBAM报告可延期提交!输欧出口企业如何应对相关申报?
应对欧盟碳关税CBAM问答清单来了,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文末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