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输限制
第三章 运输许可
第四章 运输手册管理
第五章 托运人责任
第六章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第七章 运输信息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